2023年纪检监察工作谈话安全预案(4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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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谈话安全预案篇一
本预案适用于镇纪委处置在办案谈话过程中出现被调查人逃跑、自杀、殴打办案人员、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镇纪委执纪审查谈话期间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成语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向镇纪委报告情况;
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协调力量参与处置;
妥善处置善后事宜;
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谈话时涉及涉案人员自杀、自残、突发疾病情况处置预案
1、谈话时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突发疾病情况时,谈话人员应当立即制止,拨打120急救,通知单位其他人员予以援助,第一时间报告镇党委和县纪委,并在谈话记录中注明。
2、谈话人员应立即通知镇卫生院医生进行现场救治,情况紧急的,在镇卫生院医生指导下送县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3、镇纪委书记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亲临现场协调处理。
4、将谈话对象情况及时告知其家属。
5、镇纪委、派出所联合封存现场监控录像,以便后查。
(二)谈话时发生谈话对象跳脱情况处置预案
1、发生逃脱情况的,谈话人员要立即向镇党委和县纪委报告,通知派出所立即组织抓捕。
2、镇纪委所有参与办案有关人员要在镇机关待命。
3、谈话人员要在谈话记录中详细记录逃脱情况。
(三)谈话时发生谈话对象袭击谈话人员处置预案
1、谈话时谈话对象突发袭击谈话人员情况时,谈话人员要迅速通知单位其他人员予以援助,拨打110。
2、责令谈话对象停止伤害,展开政治攻势。
3、以最快速度组织警力进场,控制现场。
4、谈话人员确保安全后,再向镇党委和县纪委进行报告,并在谈话笔录中记录袭击经过。
(四)在谈话室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的,适用以上措施。
执纪审查谈话期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和人员组成。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工作谈话安全预案篇二
为保障谈话安全顺利进行,现制定谈话安全预案如下:
充分掌握谈话对象的工作履历、性格特征、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研究谈话对象心理,评估健康风险,做到一人一对策。
1、身体情况。仔细询问谈话对象的身体状况。比如,是否患病,患有何种疾病(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及既往病史,必要时要求其本人或家人提供近期诊疗情况,同时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
2、生活情况。了解谈话对象近期的工作生活基本情况,比如工作性质、生活习惯,是否饮酒、吸烟、爱好等。
3、思想情况。深入细致地了解掌握该同志的思想状况,掌握其思想动态。
1、选择安全谈话地点。谈话应在指定地点或专门谈话场所进行。无论是一般谈话、初核谈话、审查谈话,均应按照规定选择谈话的地点(必须是在楼房一层或平房谈话)。
2、强化全程医疗保障。谈话场所建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配备医疗箱、常用急救药品,配备应急车辆,随用随到,并与谈话场所临近的正规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对年龄偏大、患有疾病、问题严重可能产生较大心理压力的谈话对象,应视情况通知医护人员提前到场,对谈话对象进行身体检査,做好应急准备等工作。谈话结束前,执纪审査人员应根据谈话对象所交代问题的严重程度、情绪变化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减压和安抚疏导工作;
谈话结束后,应结合谈话情况对谈话对象适时进行回访,并通过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家庭共同做好其思想工作,防止产生过度负面情绪做出极端行为。
3、检查谈话场所和随身物品。开展谈话前,执纪审查人员及案件监督管理室人员应当对谈话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熟悉现场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如尖锐物品、铁丝、螺丝钉等)及时进行处理。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后,执纪审查人员应对谈话对象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要求谈话对象主动交出所有随身携芾的物品,如公文包、茶杯、手机、钥匙等,由执纪审查人员清点登记、并协助其保管,谈话结束后归还本人或按规定移交。
4、保障谈话对象权益。一是在组织实施谈话过程中,谈话室内始终保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与谈话对象谈话或者陪护。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执纪审查人员参与。谈话全过程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以同志相称,严禁诱供、逼供、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等行为,要保障谈话对象的饮食、休息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不得随意延长或变相延长谈话时间,每次连续谈话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谈话时间不能超过当天晚上12点。严禁以连续谈话等方式留置谈话对象。
5、灵活调整谈话策略。谈话期间,应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情绪变化,把握好谈话的方式、节奏,注意防范谈话安全风险。对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情绪过度紧张的谈话对象,应及时调整谈话策略,加强心理疏导,缓解精神压力。出现突发情况,应立即中止谈话,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6、做好无缝接送工作。谈话结束前,执纪审查人员应根据谈话对象所交代问题的严重程度、情绪变化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减压和安抚疏导工作;谈话结束后,应结合谈话情况对谈话对象适时进行回访,并通过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家庭共同做好其思想工作,防止产生过度负面情绪做出极端行为。谈话对象是在职党员干部的,--般应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派人陪同;谈话对象是退休干部的,-般应由其原单位派人或其家属接送。执纪审查人员与接送人员要做好衔接,“手递手“交接并填写《谈话(询问)对象交接单》。对因保密和其他原因不适宜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派人接送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接送,履行好交接手续。
7、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执纪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严格控制谈话内容知悉范围;对谈话对象要求保密的事项、内容,依纪依规予以保密,不得传播泄露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执纪审查人员在谈话结束后应告知谈话对象遵守相关保密纪律,要求其不对外透露谈话有关情况。
纪检监察工作谈话安全预案篇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省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谈话室建设及谈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为规范学院谈话室管理,使用维护好相关设备,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纪委谈话室是指学院纪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谈话室设在东校区办公楼一楼。使用谈话室应报学院纪委,并经学院纪委领导批准方可。
二、学院纪委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软件使用技术支持、录音录像设备检查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确保运行正常。谈话室使用期间,由谈话人员负责管理,纪委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
三、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制定详细、周全的谈话预案和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由学院医护人员与谈话人共同制定。两个预案须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方可执行,严禁无预案对谈话对象实施谈话。
四、谈话前谈话人员要对谈话对象过往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家庭、工作等情况进行登记,如高血压、心脏病史等。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妥善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
五、严禁将谈话5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谈话期间应保证二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杜绝单人询问现象。若谈话对象是女性,谈话人员应至少有一名女性参与。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上卫生间时要及时跟进,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视线。谈话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六、谈话时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谈话期间不得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谈话期间,学院纪委领导应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谈话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七、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连续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谈话时间不得超过谈话当日22时,谈话中如遇情绪波动,要适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减压工作,必要时暂时终止谈话。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谈话对象安全交接登记表》。并履行交接手续,实行“手递手”交接,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八、要加强谈话过程监控,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开启监控设备,直至谈话对象离开谈话室,确保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九、《谈话笔录》应当场制作完成,并在谈话室内交由谈话对象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十、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反馈谈话有关情况,并提出心理疏导、安全防范等要求。部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对被谈话人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全面掌握其工作、情绪等状态变化,必要时进行提醒、回访。
十一、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监控音像资料可转存移动硬盘或刻录光盘随案移送,并严格按密级规定进行保管。原则上音视频资料应长期保存,如要删除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
十二、谈话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安全。
纪检监察工作谈话安全预案篇四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发现学校党委、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1、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倾向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2、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3、在个人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4、发现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问题的。
1、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决定,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党政组织决定,报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谈话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谈话情况须及时向院纪委、监察室通报。根据需要,院纪委、监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谈话。
1、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2、代表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不得少于两人。
3、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4、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6、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7、对谈话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须作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8、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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