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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在“法科生第一课”上致辞(新生第一课)【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3-02-13 02:0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院长在“法科生第一课”上致辞(新生第一课)【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院长在“法科生第一课”上致辞(新生第一课)【精选推荐】

亲爱的同学们:

首先我代表法学院全体教职工热烈欢迎新同学,你们一路披荆斩棘成为幸运儿。**师范大学是省属重点建设高校,法学学科是省一流建设学科,学科教学(思政)是全国唯一法治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学学科评估位列全国600余所法学院(系)前100位。**师范大学法学院坚持以生为本,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毕业生,这些校友们活跃在各条法治战线上,书写着法学院人的精彩。我相信,只要同学们能遵照执行尚校长在开学典礼上提出的做人做事的要求,四年后,你们一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才。

一、夯实专业基础的方法:结合实践探寻规范本源,从目的出发解析法律

1.略谈法学的重要性。法学不是自然科学,不能解决先进光刻机、大型发动机等卡脖子的尖端技术问题,法学也不是农学、经济学,不能解决提高农业产量、调适宏观经济政策问题,看似不能直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法学是经世治国之学,是研究如何制定科学的法律规则,妥当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自由,激发创造力,保证各项活动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的科学。历史证明,法治昌明的社会,生产力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安全感就会越高,社会的文明指数就越高。反之,在有违公正、正义价值的规则、命令制约下,人丧失言论自由、行动自由,扼杀创新力,社会秩序失范,效率低下、贪腐盛行、道德败坏,整个社会乌烟瘴气。举个例子,假设将批评政府列为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那么将导致什么后果?缺乏监督的政府将会干出什么事?恣意妄为。所以,这就是恶法。当然,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已经规定公民有监督权。(《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违反宪法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再比如,某村规定户口在原籍的出嫁女不得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这样的规定是否正当?当美国使用“长臂管辖权”制裁我国企业时,或者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贸易争端时,如果我们不懂国际规则,无法应对,又如何能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可见,法学不是空洞的、无用的学问,而是有着大用处的学问,其不仅关乎个人的既有权益、还会影响追求幸福的应有权利,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安全、社会的进步。

2.学习要领。有人经常把法学等同于法律,但实际上二者是不同的。法律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具体规则,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法学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是一门如何追求公正、正义的科学。外人常以为背熟法律条文就算学好了法律,就能够适用法律了。所以,经常有人说学法的人很辛苦,需要背很多的法条。对此,我们只能笑笑,如果学法律只需要背熟条文,那也太看不起我们法学专业了。我举二个例子,甲误以乙女已经死亡,遂奸尸。请问甲构成何罪?再看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条,小学生都认识这两个法条。请问甲悄悄地将某小店里的收款二维码更换成自己的收款码,被发现前已经收了一万元,请问甲构成何罪?

为什么对着法条还是不能解决具体问题?因为法条的含义是需要理论解释的,这种理论解释就属于法学范畴。法律规范背后蕴含着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这些价值融入到具体的部门法中,形成各部门法中具体规则的正当化根据。例如民法中强调意思自由,以及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就有了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即使存在显失公平、受欺诈的情形,其效力受相对方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影响。刑法强调惩罚犯罪以实现预防犯罪保护法益,因而法益侵害原则、责任主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据此就可理解为什么那些缺乏客观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无罪、客观上有法益侵害但缺乏罪过、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无罪。当我们知道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后,更能深刻地理解法律制度。

我们也经常看到就某一制度的理解、某一件事情的处理因立场不同、依据不同而产生争执。那么在多种理论和观点中应采哪一种理论?这就需要结合法的基本价值、法律的目的、法条的规范目的等进行考量。而这些目的、价值来源于自由、平等、公正、发展、安全等需求,涉及到文化、经济、政治、习俗等方方面面,不能理解这些需求和目的价值,如何能制定出正当的法律、怎能准确适用法律?可以认为,大多数的疑难案件源于适用法律者缺乏对法的准确理解,缺乏世事人情。

举例说明。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不了解人情,便无法理解诸如《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的规定。因此,老师们经常说,我们要关注社会、关注时事,要善于从法学的角度思考问题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处理结果是否妥当。例如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因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2021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了相对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第124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看似行政机关的处罚的合法的,但是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就是要遵循比例原则。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首违可以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里就涉及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律,如何使法律的适用符合社会价值观,即常情。可见法律的适用绝非机械执法,要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以正义理念为指导的法律适用,只是一名合格的工具人而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法律包罗万象,决定了法律工作者至少在浅层次上懂得方方面面的事情,但反过来说,一名精通某领域法律之人一定是精通该领域所涉技术、知识的人。学好法律不仅熟悉法条,还要具有广博的其他领域的知识。前几天,我们学院几个老师在录制招投标规范的授课视频,其中涉及到特种设备如电梯采购项目招投标,招标和投标的规范中就涉及到电梯的分类、技术要求,老师得查阅资料熟悉电梯的技术标准,否则无法理解招投标规范的立法宗旨,当然就讲不好课。

法学来源于实践又超越实践,兼具实践性和哲学性。需要我们不断地穿梭于实践与理论之间,将法律适用于实际,又以实践检验法律规则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从而更新法学理论。熟悉和理解本国法、域外法是基础,之后才有理论创新。

学好一门科学的方法从原则上来看大体都是一样的,博学、善思、笃行。我这里仅结合自身的经历谈一谈增强法学专业本领的微观具体体会

(1)法条与教材的关系

除法理学是概括介绍各部门法共同规则及其理论、法的应然状态以外,其他各部门法学教材都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所做的教义解释,因此以法条为基础。比如,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是对民法典中表见代理内涵的阐释,揭示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要求学习者心中有法条,而后才能以法条为对象进行分析。是故,熟悉法条(不是背诵法条)是基础,这也是我在上课的时候要求同学们带法条的原因。当然教科书中某些章节并没有对应的法条,属于对该部门法立法精神的解读。

由于教材是学者所编著,书中观点可能仅仅是部分学者的观点,或者是主流学说,但绝不代表对某个问题的理解应当就是如此的,可能在其他教材中存在另外的观点、更妥当的观点。简单地说,一部教材只是观察某个部门法的一扇窗而非全部。欲要更精细的探得其间真相,需要打开更多的窗户,需要拿着显微镜(思考:这就是科研)探究,欲要探究其内部构造是否合理,需要借鉴历史的、域外的(比较法)、自然科学及其他先进科学方法进行批判和改造。

(2)教材与各类教辅的关系

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制度需要一定的练习,法考教辅是很好的练习工具,但是教辅中的观点常与指定教材观点不一致,此时怎么办?前已述及,基于不同的立场、方法论,导致对某一规则的理解不一。多数情况下属于正常现象,是观点之争、立场之争,不存在对错。例如,将他人杀死后,临时起意取得死者财产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理论与有权规定之间不一致。也可能存在理论与实践作法不一致(例如偶然防卫)。

(3)教材与其他文献的关系

教材突出系统性,具有入门性质,且受出版字数限制,往往介绍全面但不深入。如果同学们想要更深入地了解某一理论、制度,需要查阅专著、论文。比如民法人格权包括信息权,那么信息权的内涵外延是怎样的,就需要查阅其他文献。再比如民法典中很笼统地规定了保护虚拟财产(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游戏币、装备、QQ账号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这就涉及这些对象是否属于财产。此时,就需要分析法律上的财产应当具有的特征,上述这些对象是否符合财产的特征,又有哪些不同之处。想知道这些,都需要查询其他文献,有时这些文献还包括非法律类的文献,毕竟问题已经涉及计算机数据。

(4)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前已述有,学好法律、法学务必要了解社会,知道人情事故,具有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法律是调整社会的规则,案例就是法律适用的素材,真实的案件是最好的学习法律的素材。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我们十分宝贵的学习资源,如果大家想看看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如何适用某一条法律规定的,那就请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重点查阅法院的说理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你会发现教科书中的某些观点与裁判观点是不一致的。例如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超出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的更重结果,所以要加重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重大后果,比如一人以上死亡。那么逃逸致人死亡是不是指交通肇事已经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了,因为行为人逃逸又造成其他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可以看到理论与实践往往是不一致的,代表了理论观点尚未得到司法实务界的认可。当然我们也经常看到就同一问题,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时期的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也会不一样。这也是现实情况,毕竟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种相同问题不同处理的现象有损司法公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类案检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律人离不开撰写各类文书、论文,要求具备较好的写作能力。有的同学以为自己以为语文水平还不错,写点法学小论文或者文书不在话下。我想恐怕未必,法学论文、法律文书从本质上来说是议论文,但有着自己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讲究事实与规范的结合,以逻辑贯穿其中,追求严谨、简洁,所以,不经过反复训练难以达到要求。

从以往本科生、研究生写作情况所见,同学归纳事实的能力不足,事实与规范的结合无力,结论的得出严重缺乏说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表达不清,反映基础教育过程中写作不足。有可能同学们不相信,那就请你回去以后写一篇大学生涯学习规划。

二、自律

以上说以很多学习专业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都需要自己去落实。大学学习与高中学习有很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自主性学习。老师布置作业少,作业的方式与以往也会不同。所以,千万别依赖老师,要自己主动读书、写作。请同学们做到自律。

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上师长的讲话大体上是寄语同学们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塑造什么样的品格,如坚定信念、志存高远、自立自强、要有家国情怀、勇于担当等等。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追求卓越固然是良好的祝愿,估计也仅仅是开学典礼这一刻令人心情激动而已,又有多少人能够在大学四年、研究生二年、三年里塑造成如此完美的品格?品格是在特定环境中靠他律和自律结合逐渐内化于行,绝非说教而成,否则在妈妈整天的唠叨下每一个人都是品质优秀的人。可是,哪有这样的事?有一位老师说过“好学生不是教出来的”,可能有些偏激,为什么有的老师指导的学生出才率就高?比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指导的博士生中涌现了诸如周光权、劳东燕、车浩、付立庆等一大批知名刑法学家。导师的为人、指导方法、学术品格深刻地影响了学生。所以,教师作为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需要不断修炼提升自己,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至少要做到品行端正、学识扎实、教学得当。

当然,人格的塑造、本领的习得主要还是靠自己。正如龙生九子子子不同,同样一个任课教师所教的学生,有的成绩好有的很差,这也是客观现象。对于本科生而言,同学们都以差不多的高分进入法学院,同属法学门外汉,处于同一起跑线。可是,四年后有的学生获得了多项竞赛奖项、顺利进入名校深造、谋得一份理想中的职业,有的却因为学业困难无法按期毕业,有的碌碌无为,毫无竞争力。差距如此之大,不在于智商、不在于一开始没有追求卓越的理想,也不在于物质条件,而在于有没有追求进步的毅力。我很欣赏**锦绣育才中学的校训“样样落实、天天坚持”,朴实无华的语言蕴含了大道理,成功的秘诀。始业教育时、上课时老师们都会告诉同学们要多读书、勤思考、多写作,可是又有多少同学在本科阶段除读了一、二遍指定教材以外还读了几本推荐教科书或者专著以及专业之外的文献,写了几篇小论文,参与了几次社团活动?差距就是从你是否落实每一件事中慢慢累积起来的,四年后,这种差距或许比长个子还要来得直观。曾经有一个学生,沉溺于游戏、睡懒觉、脸上无血色,眼神呆滞,老师多次劝说无果。时间一天天流逝,四年后主干课程几乎全部未合格,结果延迟毕业。也有一个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学生,他经常向老师问问题,经常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四年后保送华东政法大学。

当下,内卷已经成为一个热词。我们无法改变造成内卷的原因,内卷也不是我们放松、放纵自己的理由,唯自觉要求自己精于专业且博学,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才能在如此内卷的环境中谋得生存空间。

三、早做职业规划,突出训练重点

就业目标不同对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比如升学,分境内升学和境外升学,境内升学又分学硕、专硕,各高校招生指标不同,学硕的自命题课程、指导用书、题型各有不同;
如果考公、考编,则应当熟悉公务员笔试科目、内容,强化面试能力;
如果当律师,则要求通过法考,需要更多的技能要求,人际交往、驾驶、计算机操作、数据统计、订餐、订票等等;
如果担任公证员,则更加侧重民商法、证据法。等等。

各阶段要达到的目标,比如大一因为课程较少,学习压力比较小,所以重点在于通识教育,拓展自己的视野,多读本专业以外的书箱,积极参加各类社团活动,锻炼自己的社交能力,通过英语四级、考得驾照等等;
大二时课业负担开始加重,重点在专业学习。到大三时,同学们对法已经有了初步的理解,可以根据兴趣撰写论文,为毕业论文做准备。特别是主干课程基本上已经修完,着手考研准备。大四毕业实习、考研、考公、毕业论文。

最后,我要说严于律已可以使自己走得更稳,宽以待人可以使自己走得更远。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与人友好相处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希望同学们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始终保持一颗宽容的心,友好待人,不计较一点点得失,忘记烦恼才能快乐。

祝大家过好在校每一天,毕业时实现今日之目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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