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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之如何做好发文审核(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3-21 18:4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文处理之如何做好发文审核(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公文处理之如何做好发文审核(精选文档)

如何做好发文审核

公文质量不仅反映单位的工作作风,代表单位形象,还关系到各项工作能否正常顺利高效开展。公文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节约领导审签文件时间和精力的重要环节。下面我就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好发文审核和大家汇报一下我的体会

发文审核主要把好三道关:一是行文关,二是程序关,三是文字关。

一是行文关

首先把好发文依据关。主要审核是否需要行文。如需行文,应该以什么名义行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审核的第一项就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这是公文审核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公文审核把关的第一步。实践中发文依据一般有三个。一是上级有文件,如:《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二是过去有惯例,如:《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三是工作确有需要,如:《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淮北师范大学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其次要把好数量关。严格执行会议文件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今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强调要切实防止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提出了确保发文开会数量比2019年只减不增的刚性约束)今年市委提出“2020年市级会议、文件计划数量去年减少5%”的要求。为守住精文减会的硬杠杠,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年”成果,今年4月在征求部门意见基础上,办公室提出2020年市政府会议、文件计划安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市政府会议文件计划的通知》,作为2020年会议文件执行依据,对计划外发文严格控制

一直以来文秘科对发文数量和规格进行严格把关,可发可不发的不发;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能以函的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内容相近的发文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必须归并。

(建议各秘书科室对部门请示发文的要严格审核发文依据和发文规格。)

二是程序关

首先要检查是否符合公文处理一般程序。一是签发程序是否规范,公文应经负责人审批签发;请示、报告这些上行文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需要所有签发人共同签发 。二公开属性的选择是否正确。主动公开:一般普发性的公文,如政府令,指令性、政策性、法规性较强的决定、意见等文种,指导性和周知性较强的通知、通告、通报等文种都适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一般情况下,针对特定人的信息,比如批复给相对人的土地征用、拍卖等公文适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以及其他不适合公开的政府信息。

其次要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法定制发程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公文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确保文件制定程序正当,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重点要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进行评估论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2.是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强调:“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3. 是否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广开渠道察民情、听民意、汇民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 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政府名义发文应由市司法局审查)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制发文件。文件内容涉及公平竞争事项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以政府名义发文应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文件的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起草部门、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好文件审查关”

三是内容关

要切实改进文风,减少一般性论述,严格控制文字篇幅,制发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个别重要文件不超过5000字,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对上级来文,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不得照抄照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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