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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自由裁量权自查报告(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3-08 22: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自由裁量权自查报告(2022年),供大家参考。

2022自由裁量权自查报告(2022年)

第一篇:修武质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查报告

修武县质监局

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豫质监法发【2014】349号、焦质监【2014】190号和修优化办【2014】5号文件通知要求,严格对照文件精神,我局认真检查了自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来的行政执法工作。自收到豫政[2014]57号文件后,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领导重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自省局出台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参加了全市质监系统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裁量知识培训;由法制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利用一个月时间进行了集中学习和讨论,并要求全局执法人员在今后的行政处罚中严格执行标准和制度。同时成立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执法的副局长任组长、案件审理委员为成员,这样在案后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发出去之前就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凡是监督领导小组成立对案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质疑的,一律退回办案单位,不得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明确各科、队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股室、队。这些有力的

措施为我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监督。

二、 强化学习,提高全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要搞好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执法人员自身要高水平、高素质。一是继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再培训、在学习。学习中要求每个职工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心得体会,并做到学以致用。二是积极参与省市局举办的各种执法技能培训,共参加执法培训60人次,每次执法培训都取得了好成绩。三是以案学法,把执法活动中的典型案例在每天晨会会上进行讲评,让每一位执法人员各抒己见,对案例的执法主体,适用法律上都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同时,为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以权谋私,我局还加强了法纪教育,要求每一位执法人员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八荣八耻”的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大大加强。

三、 执行处罚裁量标准和制约制度,执政为民,服务发展

自省局颁发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后,我局在行政执法中不折不扣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不足目的,而是手段帮扶企业做大做强,切实为县域经济的发展保驾

护航才是关键,最终目标是让人民满意,让地方党委政府满意,让企业满意。所以我局紧紧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创新执法”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循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去年九月一日至今年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32件,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率达100%,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错案。每一案件办结后都要到企业进行回访,看企业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什么异议?对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活动中有什么意见?特别是针对企业存在哪些困难,在我局职能范围内尽力进行帮扶,使企业走出困境,这样达到双羸。

由于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制度完善,至目前为止,未出现裁量不适当和明显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也从未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行为,虽然我局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了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是对外宣传不够到位,少数企业对我们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在接受法定幅度处罚时四处拉关系、走后门。

二是执法水平不高,极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往往觉得自己是监管者,而企业是被监管对象,这样在潜意识中存在一

种不平等的身份,造成个别企业不满,甚至强烈抵触执法。这就存在执法技巧和艺术上有一定的距离。

三是执法活动中存在误区和盲点,认为职能调整后执法无所作为,县里企业又少,加之县里重点企业县领导又出面干预,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如何创新执法,提高执法艺术和办案技巧上下功夫。

四是遇到棘手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把握不准。 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和公正,切实转变执法作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机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丽江市地方海事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自查自检报告

丽江市地方海事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

度的自查自检报告

丽江市交通局:

根据丽政办发(2014)13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了具体的文件通知要求,其中对行政处罚行为部分要求制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进行自检自查,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梳理行政处罚事项

对受市局委托由各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编制目录。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单位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量化和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

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

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确保裁量权基准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原则上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海事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2、海事处罚办案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作出相关说明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做出说明;

3、海事行政执法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办案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制机构可直接根据案情提出改变处罚档次的意见;

4、海事执法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或因办案机构建议的处罚档次无有效证据证明,提出改变

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5、上一级海事执法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案件合议机构合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决定最终拟处罚档次;

6、拟作出的处罚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或因新的证据出现,应当降低或者提高适用档次的,经合议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7、各区县海事执法部门内部审核程序外,在执法文书中也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适用处罚档次和具体裁量的理由。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要求查阅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具体内容的,海事执法机关不得拒绝。

四、自检自查中存在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由于各区县海事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当中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吃不透,对相关文件的精神领悟不全面造成行政执法当中处罚依据不够完善,不够全面。我局对各区县海事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对各区海事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力度。并与各县职能部门交叉交流学习。

第三篇: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

新余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

市局路政科:

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和市局工作部署,我站结合实际,对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调研,现将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现况

1. 短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处罚1000元以上难度较大;

2. 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够细化,处罚幅度过大,现场执法人员处罚权力过大;

二、存在的问题

1. 短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1000元以上,本地司机现实困难较多,经常是讨价还价;

2. 年度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标准底线过高、高线又过底,现实操作不够合理;

3.超限1倍以上的货运车辆越来越多,处罚标准尺度难控制;

三、建议和意见

1.超限在1吨以下的(10%以下),不予处罚,要加强教育,当事人写书面检讨书,并在行驶证上注明超限数量,加盖公章,3次有过超限1吨以下的,应处罚500元罚款;

2.超限在10%-1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3.超限在15%-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4.超限在20%-2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000元至2014元罚款;以此类推,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

5.超限在1倍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这1倍以上也要进行细化。

6.超限超载车辆处罚应坚持卸货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对驾车强行冲卡和抗拒检查甚至暴力抗法的,按照《公路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并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理,同时进行媒体曝光;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的当事人应上限处罚。

新余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

2014年4月7日

第四篇: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

,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

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

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

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

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

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

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

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

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

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的,因为国家公共事务纷繁复杂,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立法不可能预见复杂的社会事务

,所以,法律(作广义的理解,以下同)在许多条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

定,这一方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目标。

但是,自由度如此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它的隐含要求的

。其中核心的要求有两条,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

较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维护法治的目的。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

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极大的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信义,也是对法治

社会的破坏。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明确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控制确立和遵守一定的

基本原则。在西方国家,常常根据所谓“法律精神”等理论,通过具体的判例等形式提

出一些执法、适法的原则来认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合理。例如,美国、法国通

常认定的不适当的自由裁量行为有:行政行为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符合公共利益但不

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目的;程序滥用等。还有学者提出,一个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

为应符合以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理由应是合理的;据以作出决定的理由应与授

权的目的有直接的关系;公务人员应没有偏私;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

定的连续性。参照一些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中必须明确三条原则:一是正当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立法原意,使行政主体能够根据

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唯一正确、合理、公正的选择和判断,保障社会公

众利益。如果为不正当的目的、动机去行使,则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比如出于个人好

恶、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考虑了当事人的“背景”、“关系”和照顾情面等不应考

虑的因素等等,毫无疑问,与立法原意是背道而驰的。二是平等原则,即“同等情况同

对待”。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

素而歧视或优待某些人。首先要做到在认定事实上人人平等对待,即在事实的性质、情

节、后果的确定上要求体现人人平等,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特殊身份或与自已的特殊利

害关系而有所区别。其次还要求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上贯彻人人平等的原

则,不得因与

行政相对人的特别关系而故意规避、曲解、误用法律和法律原则。三是先例原则,即行

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要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同一类事件的认定和处理要有

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处理前后不一致,与

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不相容,对被处理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公民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活

动的预测,总是以“同样的事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如何处理的”为标准和参照系,

遵循惯例和先例也就成为公平行政的基本要求。基层执法部门对每类事件确定一个相对

统一的标准,减轻、消除地区内差别对待。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可逐步建立参照先例

制度,由国家总局定期编发本系统内的各种典型案例,供执法时参照,平衡不同地区间

处罚的巨大差异。当然这些标准或先例不是绝对的,并不妨碍执法主体在说明特殊理由

的前提下做出例外裁量。四是比例原则,即“责罚相当”。《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杜绝畸轻畸重的行政处罚。比例原则还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裁

量的具体手段和裁量的目的相协调、相适应,比如说,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

施的,就不应采取,否则就是手段过量。五是程序原则,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和保证,事实也证明许多自由裁量权的不正确行使往往与程序相伴随,因此还必须严格

遵守各项程序规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职能分离(调查取证与案件审理相分离)、

回避、不单方面接触等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在公正程序的轨道内运行。

为了防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

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

(包括立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

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

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2、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

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经营者合法

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3、要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

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

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

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

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

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第五篇: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稿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这项权力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普遍都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官)以起诉、不起诉、撤回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是指检察机关(检察官)对于虽已具备充分证据和追诉条件的犯罪,仍可基于自由裁量权,酌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起诉法定原则(起诉法定原则 ,或称为起诉法定主义、诉厉行主义 ,是指检察官对于可追诉之犯罪行为 ,在有足够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应一律起诉的原则。)之不足,其直接起源于起诉便宜原则(所谓起诉便宜原则 或称为起诉便宜主义、起诉合理主义 ,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 ,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根据龙宗智教授观点)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刑事追诉性 2.法律处断刑 3.合法性4..程序性兼实体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坚守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客观原则、综合考量注重效果原则。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现状

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出来:

(一)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又称职权不起诉、定不起诉 ,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它又可以细分出如下几类情形第一 ,微罪不起诉 (或微罪不检举)。第二 ,起诉保留 ,即缓予起诉。第三 ,起诉犹豫附保护观察。第四 ,放弃起诉。

(二)撤回公诉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 首先,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或者微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 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变更起诉,最后,撤回起诉,我国刑诉法几乎没有撤回公诉的法律规定。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存在的问题

其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狭小。

其二,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运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公诉转自诉制度使得某些案件的裁量处置缺乏确定性。

其三,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以人为单位。

其四,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受外部控制包括司法抑制。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改进

(一)把握法定原则和便宜原则的适当边界,设置更加合理的裁量权空间;

(二)增加制度柔性,在协商中实现自由裁量;

(三)增强制约的外部特征,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四)通过提高检察官素质与增加检察官的独立性的双重努力,改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

(五) 建立完善的量刑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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